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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2 21:48:22     来源: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合政〔2012〕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整体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10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2〕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作为一种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不占地或少占地、吸纳就业能力强、对本地税收贡献大等特点。2011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973亿元,实现增加值453.8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1.7%,上交地税32.7亿元、占全市地税收入的14.2%。建筑业为全市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带动相关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建筑业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业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力争全市建筑业产值突破3000亿元,增加值突破600亿元。年产值100亿元建筑业企业达到2家,50亿元建筑业企业达到6~8家;特级建筑业企业达到3~4家,一级建筑业企业达到160家;综合类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达到2~3家、行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达到4~5家;综合资质监理企业达到2家、甲级监理企业达到30家。建筑业在全省的首位度保持50%,力争进入全国26个省会城市前10名行列。杜绝较大安全事故发生,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十二五”期间,四县一市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市政府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市)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创优评先挂钩。四县一市政府要积极引导富裕劳动力向当地建筑业市场转移就业,壮大建筑业队伍规模和竞争实力,鼓励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促进县域建筑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积极争创全省建筑业发展强县。


  三、突出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


  积极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拓展企业功能,拉长产业链条,发展成集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为一体的综合型工程集团。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工程承包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重点扶持企业向水利、路桥、交通设施、电力、机电安装、能源、环保、钢结构、智能化、地铁、隧道等国家投资和发展重点领域及高端专业发展,向项目融资、投资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建筑部件、节能环保等密切相关的产业集成发展。


  制定实施奖励政策,吸引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肥落户;吸引市场前景好、稀缺的一级资质专业企业来肥落户;吸引具有综合资质、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等服务类企业来肥落户,提升我市建筑业产业整体水平。


  四、大力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


  对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承揽工程业务并带动劳务输出及相关设备出口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走出去”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升级、评优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周转贷款。对EPC、BT、BOT、BOOT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特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建立重点项目和企业联系机制。实行1000万美元以上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制,完善大企业、大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各级商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境外承包工程年营业额达到l亿美元的企业或单个工程合同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大项目进行跟踪联系和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市商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市人社部门要对境外从事工程经营管理的建筑劳务人员在职称评定、执业资格认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加快建筑业科技发展


  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合作,支持企业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创制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大力推动住宅产业化。制定全面推进住宅产业化的相关政策,加快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宅产业化引导激励机制,通过采取在土地出让中设置前置条件、对主动采用住宅产业化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奖补一定数量的建筑面积、在保障房工程中优先推行住宅产业化等措施,大力推动我市住宅产业化加快发展,打造千亿级的全国住宅产业化产业基地。


  在勘察设计行业积极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鼓励支持我市甲级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合肥市推进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合政〔2012〕15号)的相关规定,参加试点工作。


  六、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引进和培养人才,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精湛的技工队伍。依法实施建筑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加强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继续开展非国有企业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技术实力强、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人社部门要在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等方面予以支持。对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申报参加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予以支持。市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要积极做好专业人才的人事档案托管、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等保障工作。


  七、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优化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对优势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资质优秀、信用等级良好、项目回款有保证的企业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授信额度;企业承建高端工程、市外工程、国外工程以及同时进行多个高端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降低建筑业企业投标开具信贷证明手续费收取标准,分别确定中标企业和不中标企业以投标目的而开具的信贷证明收费标准。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对财务规范、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八、加强建筑业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把质量安全责任与政策奖励、资质资格认定、评先评优等紧密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坚决杜绝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加强对外地进肥企业的服务与监管。外地进肥企业应依法办理在肥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按规定申办进肥企业备案登记证,并对其实行动态监督年度考核制度。


  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对建设领域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按照差别化的原则,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监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建筑业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九、全面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建委、发改委、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计局、经信委、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金融办、工会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转型升级、规模效益、招大引强、创优夺杯、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建筑业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激励。


  加强服务指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督促建筑业企业加快推进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坚持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及用工行为,切实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提升企业核心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促进企业规范科学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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