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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新田县《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23 13:51:09     来源: 湖南省商务公众信息网     

1.现代产业体系,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发展目标。力争至2017年,全部工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以上,工业税收突破1亿元。进一步大幅提升工业规模和质量,新增家私企业100家以上,产值达到40亿元;新增机械企业20家以上,产值达到15亿元;新增富硒农产品加工企业30家以上,产值达到15亿元;同时做强外向型加工贸易产业,培育电子信息产业20家以上,产值达到10亿元;培育生物制药企业5家以上,产值达到5亿元。


二、特色引领,多点支撑


3.做强特色产业,巩固现有支撑点。坚持分类指导,强化家私制造、机械制造、富硒农产品加工等三大主导产业的支撑作用。


家私产业。通过3-4年的时间,重点培育产值过5亿的龙头家私企业1家以上,培育一批家私配套企业,如原材料、板材生产企业等,建设一个商贸物流兴盛的家私产业链。以板式家私、沙发、实木家私、红木家私、竹木家具、软体家私、灯饰为主,逐步推出一系列中高端家私、灯饰产品。


机械制造产业。加大机械产业园的建设进度,提高机械产业的集群集聚度。重点是引导我县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矿山机械等企业拓展产品链、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同时加大引进机械制造配套企业的力度,特别是液压件、结构件等配套企业。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培育产值过2亿元的企业3家以上,产值过1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


富硒农产品加工产业。加大富硒产业园的建设和富硒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引进力度,强化对引进企业的优质服务,加强原材料生产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富硒产业的宣传力度和品牌建设。加大富硒产品的开发力度,积极开拓富硒产品市场,逐步形成以富硒家禽养殖加工、富硒大豆、富硒蔬菜、富硒油茶、富硒果业等为主的产业链条。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建成产值过1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


4.培育新的产业,打造新的支撑点。坚持重点突破,提升外向型加工贸易、新型墙体材料、生物制药、电子信息产业的支撑能力。


外向型加工贸易产业。加强中小微外向型加工贸易企业的规划指导和培育工作,加大要素保障工作力度,对符合入园要求的企业,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用地、用工等难题,着力培育壮大1?2家大型加工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出口创汇。


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加大“县城禁实”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大力扶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


生物制药产业。充分发挥我县传统中草药种植地优势,积极引进中草药加工企业、生物制药企业,改变药材出口的传统模式,积极开发中药精深加工产业链。


电子信息产业。加强电子信息生产企业的引进力度,加强电子信息消费产业的引导和培育,加大信息产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力度。通过3-4年的时间,建成产值过1亿元企业3家以上。


三、加强领导,理顺机制


5.强化领导力量。为加强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工作协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新田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推新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的县委常委任常务副组长,联系工业的人大副主任、分管工业的政府副县长和联系工业的政协副主席、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进一步加强园区领导力量,设立新田县入园决策领导小组和履约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入园项目的资格评审、入园决策和项目履约的评估认定工作。


6.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推新领导小组每季度末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由推新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重点研究工业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及办法、措施,并形成会议纪要。县推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初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乡镇分管领导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贯彻落实推新领导小组例会精神,总结上段工业生产情况,安排部署下段生产计划。县推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掌握生产经营情况。


7.夯实工业发展基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奖励基金”500万元(其中含“新田县家私产业发展专项基金”200万元),实行工业园、商务局、经信委、财政局共管,推新领导小组集体评估审议通过,政府审批,专款专用。基金主要用于平台创建、科技攻关、品牌创建、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单位、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入统规模企业、出口等的奖励。


四、建好平台,夯实基础


8.夯实园区平台。完善工业集中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保障房、医院、学校、商场、金融机构等配套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力度,确保园区内的企业职工“住有所居、闲有所乐、学有所教、病有所医”。增加园区内公交班车,完善园区内的道路交通标识,逐步实现园区内企业职工上下班安全、便捷。规划建设一个大型仓储物流基地,满足工业发展的物流需要。


9.建好招商平台。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精心策划、包装项目,定期通过省级以上招商平台予以宣传、推介,结合全国重卡赛等重大活动举办商贸洽谈会,充分发挥驻广和驻长办事处、流动党支部、商会的作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


10.打造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以“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手段现代化”为目标,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打造省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五、完善政策,强化保障


(一)供地用地政策


11.严格按集中区规划供地。家私制造、机械制造、富硒农副产品加工、电子信息等产业项目,在规划的产业园内供地,并根据投资合同约定和企业建设情况,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


12.入园项目要求。对通过入园决策领导小组评估的入园项目,按投资规模签订《项目用地意向合同》,明确项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强度)、产值税收、项目土地交付时间、开工竣工时间、优惠政策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工业集中区建立入园项目建设档案。


13.土地获得方式。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出让现行标准的最低价。


14.土地奖励措施。新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容积率应大于1.0,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多少进行奖励: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扶持奖励(二类地奖7.6万元/亩、三类地奖4.6万元/亩),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扶持奖励(二类地奖9.6万元/亩、三类地奖6.6万元/亩),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一年内投产且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享受的有关土地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企业先按国土“招、拍、挂”摘牌价足额上缴购地款,获得土地后两个月内要动工建设,并按照规划条件通知书约定的竣工时间建成投产。奖励基金分三次发放,经入园决策领导小组和履约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按有关程序报批:地基施工完成,核发该项奖励基金的60%;主体工程完工,核发该项奖励基金的20%;企业正式投产,再依上述程序核发该项奖励基金的20%。


15.标准厂房补助。鼓励工业集中区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兴建多层标准厂房。企业新建标准厂房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二层砖混标准厂房,由县财政按该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0元;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60元。单层厂房原则上不进行补助,有特殊情况(受限不能建多层厂房,单层厂房层高超过12米)的,厂房建成后,经新田县入园决策领导小组和履约评估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县政府认定后,每平方米补助80元。上述补助资金从企业上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列支。


16.加强用地管理。集中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使用功能使用,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面积、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指标,必须严格按核准的规划指标执行。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按规划建设职工宿舍的,一律不办职工个人产权证。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禁止私自变更入区用地项目,禁止随意转让、出租企业房地产。


(二)财政奖励措施


17.税收要求。凡年税收低于2万元/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低于4万元/亩的非劳动密集型企业,均不享受本规定的税收奖励。


18.奖励措施。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须在本地进行税务登记(入园企业须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经税务机关核实年纳税在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土地使用税和建筑安全营业税除外)县级地方所得部分(依国家现行分税制计算,下同),前2年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年纳税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企业所纳税收县级地方所得部分,前4年的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上述奖励措施,“一事一议”的特殊约定合同除外。


19.鼓励企业研发。我县工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它成本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20.鼓励企业技改扩能。凡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企业技改扩能通过省级验收合格的,连续两年按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予以奖励。


21.加大基础服务力度。县委、县政府免费为入区企业办好“五通”,即通路、通讯、宽带网络、供电、供水,由相关职能部门接通至项目用地红线界。企业需安装变压器,其安装费用根据用电负荷多少和线路远近实行统一公开牌价。


22.水费电费优惠。工业集中区企业使用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水费按优惠价格收取;工业集中区企业的电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电价最低标准收取。


23.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优惠。涉及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省、市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40%收取。


24.经营性收费优惠。涉及工业集中区企业的县级经营性收费以年为单位统一公开标准,一年内不得上浮;若遇大的政策性调整,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三)用工政策


25.用工服务。凡在我县兴办的工业企业,政府依法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


26.技术人才奖励。凡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核定为准),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中级及以上工程师,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县政府每人每年发放年终奖2000元。


27.培训扶持措施。新田县职业中专毕业生凡与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就业合同并实际履行的,免缴学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培训的学员,凡与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就业合同的,免缴培训费。在县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与工业集中区企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合格,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免收培训费。


28.职工子女入学措施。凡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按区域划分在县城就近入学;工业集中区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子女可任选一所县属学校就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29.试用期用工补贴。凡工业集中区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续签了下年度劳动用工合同的,按政策规定办理了用工备案,缴纳了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的,县财政按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


30.其它措施。在工业集中区企业就业表现优秀的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发展为中共党员。


六、优化服务,加强管理


(一)强化准入管理


31.入园评估要求。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发展规划,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可持续发展,达到环评、安评、节能评估等要求。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税收的高新技术产业入园兴业。属我县工业集中区主导产业范畴的家私产业、富硒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及生物制药产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入园。


32.入园投资强度要求及违规处理办法。落户新田工业集中区的企业,由入园评估领导小组审核评定。必须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其中厂房、生产性设备投入不低于70%,下同)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对我县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和粗加工的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节约用地的原则,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亩(不含土地投入)。


凡入园项目属于下列三种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①入园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入园履约保证金转作违约金。②入园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局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理。③入园项目建成后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投资商按合同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否则,按照约定投资额度与实际投资额度的差价除以投资强度,退回多占土地。


(二)提升服务水平


33.实行代办制度。由县政务中心设立窗口为外来客商提供“一站式”办证、“代办制”服务、“一费制”收费,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商务局和项目引进单位全程代办、协办。


34.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5.严控各类检查行为。严格控制对工业集中区及企业的各类检查行为。各部门对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的各类常规检查,除严格执行《新田县规范对企业和重点项目检查行为的若干规定》(新办〔2011〕18号)外,还需将检查计划报送县优化办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备案,具体检查时要通知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派员参加,违反规定的,企业有权拒绝,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36.实行挂牌服务、重点保护。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干部职工对企业实行挂牌服务,服务效果由企业主评议,评议结果与个人奖励工资和年终评先评优挂钩。对重点企业确定由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县直单位对口服务(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一个对口服务乡镇),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难题。集中区内骨干企业由公安派出所和县优化办列为“重点企业保护单位”,挂牌保护。


37.严格执行六不准。不准随意对投资商进行人身住宿检查;不准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索、拿、卡、要;不准随意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和账目;不准随意对投资企业的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或扣留;不准强行向投资企业推销产品和承建工程;不准干扰、破坏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


38.优化园区环境。在园区企业建立综治组织,加强警务服务,进一步改善园区治安环境。优化项目施工环境,从严打击“三强”行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39.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银信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扶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各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仓库、设备等抵质押物,加大对工业企业融资担保力度,确保每年对工业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40.严格责任追究。深入实施“企业服务年”活动,凡不执行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导致来新投资项目离开新田县或减少投资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就地免职;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下岗待业处理,下岗待业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属驻新单位的,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分。


(三)大力引进人才和扶持企业发展


41.高级人才引进奖励。对税收贡献较大的工业集中区企业,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的,每年按2万元的标准发放政府津贴;连续工作满5年的,从第六年起,每年按5万元的标准发放。


42.优先选用合格产品。积极引导本地居民消费本地企业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加大对其产品的宣传力度,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具体政策以新田县《促进本地工业产品在本地销售的实施意见》为准。


43.鼓励企业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从本政策执行之日起,凡县内企业或产品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新认定为永州名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或省内首台(套)新产品,且单台售价在50万元以上或单套售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专利,实施应用并取得较好效果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件的奖励。我县工业集中区内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被新认定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省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44.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现有规模以下企业提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县政府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工业企业新获得省“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企业组建为上市公司的,县政府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45.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加工贸易。对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人民币或与之相当美元以上的外向型生产企业,当年新增进出口业务的(以海关统计为准),每增1美元,由县财政奖励企业0.03元人民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另按本年度外贸进出口总额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责任单位0.01元人民币。


46.厚爱企业主及员工。每年度全县组织相关评先评优活动和推荐县、市、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时,将工业企业主及员工纳入评选、推荐范围。


七、其他


47.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项目引进单位(人)在工业集中区引进新办工业项目,并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由企业主、商务局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共同认定,报推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给予重奖。


48.知名企业投资优惠政策。凡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企业,国际知名品牌、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全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经省或省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来新田县投资的,或者是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49.实施时间及约定。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2014年9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企业,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50.解释权约定。本意见由县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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